湖州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 ||
一、院校全称 |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 |
二、院校国标码 | 12875 | |
三、校址 | 浙江省湖州市学府路299号 | |
四、层次 | □本科?专科 | |
五、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 名称 |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
证书 种类 | 学生毕业后颁发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毕业证书。旅游管理(中外合作)专业学生修完学校与新方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获得双文凭,即: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毕业证书和新加坡管理发展学院授予的高级大专文凭。 | |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委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 |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计划调整按规定执行。 | |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 无预留计划 | |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 |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 |
十二、录取规则 | (一)我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二)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三)浙江省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招生录取规定。其中,统一高考招生和单独考试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高职提前招生、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招生录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或相关方案执行。 (四)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学校按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规定收取。各专业学费标准在《湖州职业技术学院2023级新生入学须知》中说明。学费标准如下: 连锁经营与管理、市场营销、金融科技应用、现代物流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商务英语、人力资源管理、智慧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6000元/生.学年;建设工程管理、市政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梯工程技术、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软件技术、工程造价、物联网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大数据技术、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6600元/生.学年;大数据与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旅游管理、跨境电子商务专业6900元/生.学年;建筑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7500元/生.学年;视觉传达设计、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9000元/生.学年;旅游管理(中外合作)专业16800元/生.学年;园艺技术专业省内免学费。(最终以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
住宿费标准 | 4人间住宿费:1600元/生.学年 6人间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 |
十四、资助政策 | 学校设有奖学金制度和帮困资助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爱心帮困等各类资助政策;专设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报到窗口。具体办法和程序见当年的《学生手册》。 | |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申诉举报电话:0572-2363615;监督举报邮箱: jw@hzvtc.net.cn | |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https://zs.huvtc.edu.cn 电话:0572-2363678、2361230 传真:0572-2363000 | |
十七、其他须知 | (一)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 (二)学校招生工作,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